例如买卖合同中,《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属于出卖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属于买受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
所谓从合同义务,习惯上又称为从给付义务或从义务,该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产生的,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当事人交易目的的合同义务。
例如买卖合同中,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所规定的: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属于出卖人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间接义务,又称不真正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积极维护自身利益的合同义务。
确定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的属性,在合同纠纷的处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这首先是因为在民法典上,一些法律规范的适用与合同义务的属性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