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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合伙三个月退出

三个人合伙三个月退出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2-23 20:28:50 已帮助208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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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合伙三个月退出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十一条规定: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合伙人一致同意其撤走本金,可以视为同意其退伙。

但如果是个人行为拿撤出了个人全部本金,该行为无效,也不能视为合伙人同意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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