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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第一条规定: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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