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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但是,如果需要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状的,则不受此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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