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质方面,仲裁表现为由专属的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其中,仲裁委员会通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者其他设有行政区域的城市中的人民政府联合有关部门与商会共同组建,这是一种专为解决争议而设立的专业机构。
然而,审判则是由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来负责的,法院作为国家机器的关键构成部位,代表着国家行使着审判的权力。
其次,两者在关于案件管辖权方面亦有所区别。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并非基于强制性规定,而是源自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自愿仲裁协议;
对于未签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例来说,仲裁机构并不能予以受理。
相反,高级人民法院拥有强制管辖权,无论是否签署了仲裁协议,只要任何一方向他们提出起诉,法院便有权依法受理案件。
在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赋予当事人自主挑选仲裁员或共同决策的权利;
然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其审判庭的组成是由法院直接任命,因此当事人无法直接干预,相应地,只有按照法定程序才能申请回避,最终是否回避将由法院做出决定。
此外,仲裁庭审理案件时通常并不公开,案情和裁决均以封闭的方式处理,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声誉。
然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通常实行公开审理原则,除非依法不应公开的特殊情况外,一般都会公开审理过程。
最后,两者在执行结果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依据法律规定,仲裁庭的裁决一经形成即可生效,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然而,法院审判则推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如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满,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