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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广元
(一)替代模式。在此种模式下,雇员遭到工伤意外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不得依据侵权做法法的限定,向加害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但是侵权职责的排除并非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简言之,即侵权职责排除,仅仅适用特定的加害人(此时的加害人包括了雇主和受雇于同一单位的其他雇员而不包括其他第三人),特定意外类型(意外意外、职业病或上下班交通意外),特定损害(限于人身损害)以及特定意外意外发生原由。采取此种规则的国家有西德、法国、瑞士、南非、挪威等国。(二)选择模式(即择一模式)。即受害雇员可在侵权做法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选择其中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也是如此限定)。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经一度采用此种模式,但后来均已被废除。(三)兼得模式。系指应予受害雇员接受侵权做法法上的赔偿救济,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给付,即得到双份利益。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最主要为英国。(四)增加模式。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智利以及北欧等国。在此种模式下,受害雇工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均可主张,但全部所得不得超出其事实上所受损害的肯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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