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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买卖合同不知如何处理,对这方面不太了解,请问一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退房的情形?

陈* 重庆-渝北区 房屋买卖咨询 2018.10.17 01:05:19 308人阅读

我买的商品房现在不想要了,签订了买卖合同不知如何处理,对这方面不太了解,请问一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退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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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购房者有权退房。
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开发商在预售房产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且在购房者提起诉讼之日也未取得该证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
二、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后买受人退房的情形。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买受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买受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买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三、按揭不能,购房者有权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即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构成根本违约或因政府政策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四、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者迟延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定期限,购房者有权退房。
根据《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有权退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买受人在购房时经常出现实际面积和约定面积存在一定的误差,这在实际交易中是经常发生的事。当然,买卖合同可以基于双方意思表示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六、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购房者有权退房。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当然,对于一般的门窗、墙壁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购房人无权仅据此要求退房。
七、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
八、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时,购房者有权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格。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018-10-17 01:1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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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享有法定退房权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犯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导致购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购房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或者订立合同时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撤销,购房人有权退房。
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三、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没有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四、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迟延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定期限。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和十九条的规定,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五、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或者与开发商重新约定总价款。购房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六、不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构成根本违约或因政府政策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人。
七、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018-10-17 01:06: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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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的形式:
1、预期违约。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2、实际违约。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此处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均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3、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房屋质量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的违约责任,除了以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外,守约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质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4、其它违约行为。是指除上述违约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随义务时存在的违约行为。购房合同中违约多数由开发商引起,实践当中,最为觉的开发商违约责任形态主要包括:逾期交房、面积出现误差、设备及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变更规划设计、房屋质量不合格、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违约情形均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的规定。

1、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开发商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无疑是以虚假信息诱使对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者广告中承诺的事项的,应当认定为欺诈。
2、商品房开发证照不全且没有告知消费者的。商品房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各项批准证书后才能开工建设销售,证照不全的建设项目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为购房者办理权属证书,不仅直接导致购房者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所有权),而且对社会稳定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危害甚大。
3、房屋面积缩水,短斤少两。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设定的3%的误差允许值,对于短少面积超过允许值范围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欺诈。
4、商品房因施工或装饰材料等引起的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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