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个税申报表中利息收入栏如何填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有很多种,包括国债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借出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中国债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国家有明文规定减免税的优惠。纳税人可以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代扣代缴义务人根据规定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关的法规、文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在年所得额中分别填入境内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汇总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生成应纳税额后,填写已交税额,抵扣税额和减免税额,最后得出应补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规定。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第三项即“借出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减免税,那么就应该是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执行中,代扣代缴义务人由于对税法及有关文件的不了解,往往忽略了“借出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或者认为等同于存款利息收入不用纳税,造成少纳税金,带来纳税风险。鉴于此,有借个人款项并支付利息的单位需要特别注意,应代扣代缴的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不能漏记。
1,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章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制定。任免机构有股东会的填股东会。没有股东会的填股东。
2,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定代表人任免机构应当填写“股东”。
3,《公司法》规定: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营业执照是公司、企业、个体合法经营的前提,今天小编就来为你介绍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的一些内容,那么营业执照副本如何办理,以及营业执照遗失该如何处理呢,以及营业执照挂失流程等,希望对您能有帮助!
想获取更多非诉讼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