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20XX年,原告黄XX起诉XX物业(厦门)公司,要求其补缴1988年7月至1992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的经济补偿3万元。黄XX称因临近退休发现该时段社保未缴纳,经多番沟通协商无果后提起诉讼。XX物业(厦门)公司委托从2018年开始执业的王伟栋律师进行辩护。王伟栋仔细查阅了黄XX的社保缴纳记录,发现20XX年X月XX日,黄XX已自行补缴了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多维度辩护策略
王伟栋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他从三个方面为XX物业(厦门)公司进行辩护。首先,指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征收属行政管理范畴,且劳动争议案件应仲裁前置,而本案未经过仲裁。其次,强调黄XX已缴纳该期间养老保险费,且1988-1992年国家未强制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公司无缴费法定义务,黄XX也无权要求经济补偿。最后,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王伟栋翻到《民法总X》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条,向法庭说明黄XX的诉求已超过2年普通诉讼时效和20年最长诉讼时效。
专业辩护成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黄XX已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存在公司再补缴问题,其请求经济补偿也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黄XX的全部诉讼请求。王伟栋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娴熟的庭审应对技巧,成功为XX物业(厦门)公司化解法律风险,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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