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劳动者2017年9月8日就入职了该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他缴纳了社保。在职期间,他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存在节假日加班的情况。2024年12月9日,他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要求恢复劳动条件和岗位,关联公司次日签收。可到了12月18日,他却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
2025年1月7日,劳动者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他提出了四项诉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公司则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劳动者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劳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劳动者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此时,劳动者委托了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为他维权。杨权法律师在处理这类劳动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在仲裁过程中,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劳动者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劳动者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劳动者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劳动者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公司称未收到。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劳动者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公司,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
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劳动者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从这个案例中,咱们可以得到一些有用的建议。一是劳动者在遇到加班情况时,一定要保留好加班的证据,比如加班审批单、打卡记录等,这样在维权时才能有依据。二是当公司安排停工待岗时,要搞清楚原因是否合理合法,如果不合理,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权法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成功办理劳动工伤等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他是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在本案中,他精准地抓住了公司待岗理由矛盾等关键细节,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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