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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待岗维权成功,劳动者获赔7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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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024人看过
劳动关系专业律师 杨权法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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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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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11月30日,在某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的劳动者突然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也无法正常使用。这突如其来的状况,让他的工作陷入了困境。
停工待岗维权成功,劳动者获赔7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这位劳动者2017年9月8日就入职了该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他缴纳了社保。在职期间,他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存在节假日加班的情况。2024年12月9日,他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要求恢复劳动条件和岗位,关联公司次日签收。可到了12月18日,他却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

2025年1月7日,劳动者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他提出了四项诉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公司则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劳动者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劳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劳动者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此时,劳动者委托了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为他维权。杨权法律师在处理这类劳动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在仲裁过程中,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劳动者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劳动者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劳动者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劳动者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公司称未收到。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劳动者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公司,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

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劳动者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从这个案例中,咱们可以得到一些有用的建议。一是劳动者在遇到加班情况时,一定要保留好加班的证据,比如加班审批单、打卡记录等,这样在维权时才能有依据。二是当公司安排停工待岗时,要搞清楚原因是否合理合法,如果不合理,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权法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成功办理劳动工伤等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他是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在本案中,他精准地抓住了公司待岗理由矛盾等关键细节,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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