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17年9月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次日签收。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四项诉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经济补偿金是否该支付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申请人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申请人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且未提交书面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因此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
第二,加班工资是否该支付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仲裁委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申请人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因此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第三,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仲裁委指出,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整体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加班记录、工资条等。同时,对于公司的一些不合理安排,要及时提出异议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用人单位在进行待岗等安排时,一定要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并做好相关的证据留存,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这起劳动纠纷案件最终以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74039.4元落下帷幕。在这起案件中,杨权法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杨权法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拥有在职法律硕士学位,自2018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劳动工伤等相关案件就有200余件。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地抓住了关键突破口,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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