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这家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他缴纳社保。在职期间,小张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节假日也经常加班。可没想到,如今遭遇这种情况。2024年12月9日,小张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次日签收。然而,2024年12月18日,小张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
2025年1月7日,小张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四项诉求。公司则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小张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小张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小张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小张陷入了困境,公司的说法让他觉得憋屈,但自己又不知道该如何有力反驳。就在这时,他找到了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杨权法自2018年执业至今,在劳动工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杨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发现了关键问题。公司虽提供视频显示小张退还供应商款项,但待岗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与庭审中称的调查过错行为理由不一致,且公司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
在仲裁过程中,杨律师紧紧抓住这些关键点,据理力争。他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小张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张经济补偿金74039.4元,不过驳回了小张关于加班工资的诉求,未休年休假诉求则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
第一,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工资条、通知书等,以便维权时使用。
第二,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明确工作时间、工资构成、加班规定等重要内容。
第三,遇到问题不要慌乱,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证据和法律依据至关重要。杨权法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抓住了公司待岗理由矛盾这一关键问题,帮助小张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杨权法,为劳动者在劳动纠纷中撑起了一片法律的保护的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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