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项目是由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后该公司与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2024年10月30日下午,颜XX在坑口作业打震动棒时摔到坑里受伤。之后,颜XX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XX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颜XX与承德XX公司自2024年X月2X日至2024年10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XXXX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XXXX公司上诉称,自己与承德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颜XX是承德XX公司雇佣的人员,与自己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们还指出,颜XX工作短期灵活,不受自己公司规则制度管理,无劳动关系;承德XX公司退场时间认定错误,自己代付工资和医疗费是人道主义行为,不能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而且,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把举证责任错误分配给了自己。
承德XX公司辩称,自己被撵走后就没再参与后续工作。颜XX则称,2024年10月2X日左右,除承德XX公司施工的十基外,XXXX公司的人员要求工人直接为其干活,从那时起就与XXXX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颜XX委托了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李岩律师为自己代理此案。李岩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围绕劳动关系的认定,结合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要件进行分析。他指出,颜XX在XXXX公司承包的项目中工作,受其员工管理,工资也由其发放,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主张颜XX为承德XX公司雇佣人员,但未提供足够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XX公司撤出项目后,颜XX的工作由XX公司实际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其垫付工资、医疗费行为是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体现。最终,一审判决确认原告XXXX公司与被告颜XX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XX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承德XX公司提交了沙石料证明,但法院因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未予采信。二审法院认为,颜XX受XXXX公司管理,工资由其发放,受伤后其亦垫付了医疗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XX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代承德XX公司支付工资及医疗费,其主张颜XX系由承德XX公司雇佣、与自己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个案例中,咱们普通人可以得到一些启示。一是在工作时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注意保留工作中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这些都可能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
李岩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劳动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处理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时,精准地抓住了关键要点,为颜XX成功维权。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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