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试用期3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仅仅过了几天,3月4日,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便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4月2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了缪X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但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是合法解除,理由是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
缪X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和陈xx律师处理此案。两位律师接手后,第一时间和缪X某深入沟通,明确了核心争议焦点是“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并确定了“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的抗辩思路。
庭审中,律师针对公司主张的三大解除事由逐一驳斥。对于“简历造假”,缪X某的工作履历和社保参保单位能相互印证,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缪X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且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就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却未提出异议,所以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从公司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也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无制度和事实支撑;“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其制定,缪X某又不认可,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而且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里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X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这个事要是换个人可能就栽了,其实记住两点就能避免。一是劳动者平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二是要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争议问题时格外从容。正是由于多年积累,她在本案中精准锁定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点,全面梳理证据链条,进行专业庭审抗辩,最终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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