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朱X收到柏X的诉讼状时,他满心焦虑与无助。柏X以一份《薪资补充协议》为依据,要求朱X支付高额报酬及违约金,而朱X坚称对此协议毫不知情,协议上的个人专用章是柏X私自加盖的。朱X陷入了证据劣势,他不知道该如何证明协议不成立,也不清楚怎样才能摆脱这场突如其来的纠纷。就在这时,邵如阳律师介入了此案。邵如阳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察觉到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薪资补充协议》是否成立并生效,而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这成为了他维权策略的起点。
在诉讼过程中,邵如阳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能力,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答辩意见。他准确把握个人私人印章与公章的差异,指出个人专用章不同于公章和个人签名,无登记备案也无法进行笔迹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成功论证应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即柏X承担举证责任,将举证负担转移至原告。
为了进一步削弱原告的主张,邵如阳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明朱X个人专用章长期放置于办公室桌上,公司员工均可接触,这一证据有力地说明柏X有私自加盖印章的可能性,从而削弱了原告关于印章系朱X本人加盖的主张,构建起了完整的证据链。
同时,邵如阳律师还运用常理抗辩。他通过对比原告薪资调整前后的实际收入与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指出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远高于原告实际薪金损失,不符合常理,进一步强化了协议不真实的抗辩。此外,邵如阳律师还充分挖掘关联案件信息,结合原告与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生效判决,指出在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过程中原告从未提及《薪资补充协议》,印证该协议并非真实存在的合意。
在庭审过程中,邵如阳律师始终保持严谨的态度,系统地论证原告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他的专业表现和精准的策略运用,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就协议的签订达成合意,协议尚未成立生效,且对协议内容的合理性亦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柏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1元由原告负担。
邵如阳律师在本案中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素养和执业经验。在面对案件时,他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分配,成功将压力转移至原告;通过申请证人出庭等方式构建完整证据链,使案件事实更加清晰;运用常理抗辩和挖掘关联案件信息,从多个角度论证协议的不真实性。他的这些策略和行动,有效维护了委托人朱X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类似涉及私章签章的合同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典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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