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工程用工主体责任争议案
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它把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人介绍到该工地做内墙粉刷工作,他和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们却互相推诿。
争议焦点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张XX认为刘X和他协商了工资,所以刘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欢律师代表刘X抗辩,双方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工作安排、工资多少等都由别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法院查明,新余XX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所以刘X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争议焦点二:各被告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张XX要求中国XX集团、新余XX、宿州某公司和刘X都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认定,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不应承担责任;宿州某公司方面,高X未安排刘X负责其一、二标段工作,所以宿州某公司也不承担责任;新余XX作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高X,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争议焦点三:四被告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张XX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他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法院不予受理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所以法院对张XX这一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案
蔡XX是宿州XX有限公司的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做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之后公司支付了15000元,还剩62687元未付。
争议焦点:公司是否应支付蔡XX工资款
蔡XX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工资款62687元。刘欢律师代理蔡XX,提供了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的相关证明。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应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公司出具了工资明细,虽付款计划部分未到期,但违反了劳动法规定,该计划无效。所以法院支持蔡XX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62687元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证据非常重要。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保留好与工作相关的证据,比如工资条、工作证明、受伤情况证明等。对于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谁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如果遇到工资拖欠问题,要及时与公司沟通,保留好协商记录和工资结算明细,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刘欢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结果。在个人承包工程用工主体责任争议案中,他准确抓住刘X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一关键,成功为刘X免除了责任;在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案中,他充分准备证据,有力地论证了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让蔡XX拿到了应得的报酬。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正是多年的积累和对案件的认真钻研,让他在处理这些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时能够找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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