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滕州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原告某公司以与被告之间仅为培训关系为由,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委托了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的刘儒学律师代理此案。刘儒学律师执业证号为13704202510900063,联系地址在滕州市昊洋大厦5楼典文律师事务所508室。他执业至今已承办百余件案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刘儒学律师接手案件后,积极展开工作。他结合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管理制度、工作群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从主体适格、接受管理、有偿劳动、业务组成四个法定要件入手,精准论证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然而,原告以《专项培训协议》中“非劳动合同”字样进行抗辩。面对这一情况,刘儒学律师并未退缩。
刘儒学律师指出,协议名称并不等同于法律性质,该协议已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且按月发放报酬、日常考勤管理、指派工作任务等事实,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他始终秉持“兢兢业业、耐心负责”的工作态度,注重与当事人的深度沟通,以专业、专心的服务理念,认真对待这起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刘儒学律师凭借其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将自己的观点清晰地呈现给法庭。他精准拆解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严格依据司法解释构建完整证据链,实现抗辩全覆盖。同时,他戳破了“以培训为名规避用工责任”的抗辩逻辑,明确协议名称不能否定事实劳动关系本质。通过固定工资、考勤、工作安排三大核心证据,让事实劳动关系无可辩驳。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儒学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被告接受原告管理、遵守规章制度、从事安排的有报酬劳动;被告提供的劳动属于原告业务组成部分。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全面支持被告的抗辩主张,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这一判决为劳动者打赢劳动关系确认官司,也为后续维权(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奠定了坚实基础。此案件也体现出企业试图以“培训、合作、劳务”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的,均以实际用工事实为准。刘儒学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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