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一场劳动争议纠纷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原告熊XX与被告福建XX公司就工资、合同、补偿等问题各执一词,矛盾一触即发。此时,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凭借专业能力和对证据的精准审查,投入到这场复杂的案件中。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深耕宁德地区,办理案件超千余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
证据审查定满勤奖争议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0年3月满勤奖200元,并出示证人杨XX的证明。冯从福律师仔细审查这份证据,发现证人证言没有证人身份情况,且证人未出庭,证据三性不合法。同时,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被告只负保存工资发放记录两年备查的义务,不承担2010年3月工资发放情况的举证责任。此外,证人证明内容无法证明被告扣发满勤奖的事实。最终,法院采纳了冯从福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这一诉求。
合同与补偿证据的较量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月8日至2013年8月26日不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冯从福律师认真比对双方出示的证据。他发现,虽原告在被告处连续工作10年以上,但在2013年1月8日后,原告未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被告出示的录音文本及工资表,证明了原告拒绝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情况。不过,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应支付不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以实际工资计算为20691元。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问题上,冯从福律师指出,2013年8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拒绝签订,被告终止与原告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4370元,而非原告主张的92752元。
加班证据缺失的结果
原告出示值班时间表,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的加班工资。冯从福律师严谨审查后发现,值班表仅为2013年7、8月的,且无公司盖章,内容真实性无法确定,也无法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驳回了原告这一诉求。同时,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在15日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请求。这场劳动争议案,冯从福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深入挖掘,为被告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充分展现了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执业态度。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