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X于2019年入职扬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仍保持劳动关系。然而,在职期间,被告存在长期拖欠工资、随意罚款、未支付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拒发高温补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多项违法行为,原告全年除春节15天外基本无休,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2024年,原告以被告拖欠克扣劳动报酬、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向被告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向扬州市XX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同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原告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于是委托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的刘智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江苏省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智律师开始执业,拥有法律与化学复合教育背景,持有化工检验检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等专业资质,具备深厚的跨领域知识储备。他深耕刑事辩护、公司商事、婚姻家事、民事侵权、合同纠纷及劳动争议等主要法律领域,承办案件数量众多,成效显著。此次面对贾X的劳动争议案件,刘智律师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如罚款系因原告超速驾驶,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原告系自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计算基数错误;原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原告未提供劳动,不应支付2024年2月工资;原告在空调车内工作,不符合高温补贴发放条件;原告存在调休情况,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等。刘智律师如何应对这些抗辩,成为案件的关键。
刘智律师针对被告抗辩,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核心代理意见。他指出被告无合法依据对原告罚款,应予返还;被告长期拖欠工资事实明确,原告被迫离职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计算基数应按实际平均工资核算;原告提交的运输统计表可证明加班事实,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安排调休,应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得用补休替代;2024年2月系被告停工导致原告未提供劳动,应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原告累计工作年限超20年,依法享有每年15天年假,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安排休假,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高温补贴诉求虽因工作环境不符难以支持,但其他核心诉求均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
江苏省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刘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罚款、支付2024年2月工资、加班工资1万多元、经济补偿金5万多元、未休年假工资2万多元,驳回原告关于高温补贴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超出部分的诉求。最终,原告的核心劳动权益诉求得到充分支持,成功获赔各项费用合计9万多元,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刘智律师有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也证明了他在劳动争议等法律领域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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