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在2020年4月27日经人介绍到泗县某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该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XX与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然而,5月5日下午,他在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被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他的医疗费,但之后张XX找赔偿时,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张XX觉得自己在工地受伤,这些公司和刘X都该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蔡XX的情况则是,他从2018年3月入职宿州XX有限公司做技术员,没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他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公司结算,欠他77687元,还给出了付款计划,可只在10月30日付了15000元,剩下62687元就没了下文。蔡XX陷入了工资追讨无门的困境。
刘X和蔡XX都找到了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刘欢律师接手张XX起诉刘X等人的案件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和全部案件材料,又和刘X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和各被告角色。在审理中,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蔡XX的案件,刘欢律师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和工作相关证明。
在张XX案件中,刘欢律师抓住“用工主体资格”这一关键。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刘X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担责。在蔡XX案件中,刘欢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充分论证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说明公司还款计划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最终,张XX案件中,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张XX其他诉讼请求。蔡XX案件中,法院支持了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遇到劳动纠纷不要慌,合理运用法律武器就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劳动者工作时要尽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合同是重要证据。
第二,遇到工伤等情况,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关键。
第三,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要保留好工资欠条、工作证明等证据,以便维权。
从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可以看出,法律能为劳动者撑起保护X。遇到纠纷不要怕,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合理维权。本文案例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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