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的案子中,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被告刘X协商每天工资240元。受伤后,张XX的医疗费由刘X垫付。可当他再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时,几个被告互相推诿。张XX无奈之下,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刘X委托了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为其辩护。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刘欢律师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又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和各被告角色,最终书写答辩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并非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等都由别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受伤,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宿州市某公司未安排刘X负责其转包标段工作;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以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宿州市某公司、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均被驳回。另外,因原告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法院驳回。
无独有偶,蔡XX也陷入了劳动纠纷。他自2018年3月入职宿州XX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付款计划。但公司仅在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蔡XX委托刘欢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62687元并承担诉讼费。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刘欢律师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法院最终支持了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几点:一是在工作中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像蔡XX未签合同就增加了维权难度;二是遇到工伤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张XX因未提供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责任诉求未获支持;三是保留好工资条、工作证明等证据,蔡XX凭借拖欠工资明细单等证据成功维权。
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告诉我们,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慌张,要积极寻求法律帮助。本文案例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提供,该律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刘欢律师在劳动纠纷等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总能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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