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播合作起纠纷,公司起诉自然人
某公司与某自然人签订了《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然而,某自然人在合作期内消极怠工并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合作关系。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某自然人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被告支付违约金、培训费以及承担诉讼费。
二、律师出马提抗辩,管辖权与劳动关系成焦点
张忠秋律师作为某自然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了多方面的抗辩。首先指出本案昌平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为原告实际经营地位于河南省某市某区。其次,强调双方系劳动法律关系,应进行劳动仲裁。从协议条款来看,双方地位不平等,工作工具和时间由公司提供和安排,费用结算类似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公司对自然人工作有完全支配权,且自然人是通过公司招聘信息应聘入职,这些都表明双方是基于招聘员工签订合同。
三、协议条款有效性受质疑,违约行为认定存争议
张忠秋律师还提出,即便双方是合作关系,涉案违约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并且,若法院认定违约条款有效,某自然人离职系基于身体原因,具有合理理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的真实性,该协议对直播账号、直播天数、时长、培训、合作期限、费用构成等都有明确约定。
四、证据支撑观点,仲裁前置成关键
某自然人提交了某招聘平台截图,显示公司发布的主播招聘信息,包括薪资范围、发薪日、职位底薪等内容。还有与公司人员的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基于招聘员工签订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议审理的基础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某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了某自然人的程序权利,本案应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五、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纠纷待仲裁解决
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裁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此次案件中,张忠秋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某自然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凸显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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