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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诉讼管辖地应该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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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9543人看过
导读: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的规定,如果就劳务合同发生了纠纷,一般是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的法院享有对劳务合同诉讼的管辖权,如果履行地不明确,那就由用人单位的所在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劳务合同诉讼管辖地应该如何确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了确认劳务关系的法律效力而签订的合同,就是劳务合同,如果双方就劳务工作的工作报酬和工作时间等内容产生了纠纷和争议,劳务合同就派上了用场,但是不仅如此,还有别的问题需要解决。那么,劳务合同诉讼管辖地应该如何确认?

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劳务合同诉讼管辖地应该如何确认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

什么是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的规定,如果就劳务合同发生了纠纷,一般是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的法院享有对劳务合同诉讼的管辖权,如果履行地不明确,那就由用人单位的所在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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