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背景:多领域深耕的专业律师
鲁世超律师就职于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等领域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还担任洛阳市老城区、涧西区和伊滨区多家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具有为县级政府、街道办服务的相关业绩,系某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二、案件背景:劳务合同纠纷引多方争议
原告胡X于2015年负责由被告洛阳市XX公司(某房屋公司)开发、被告河南XX公司(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天香苑”项目1楼部分工程施工。2016年至2018年间,经被告李X等人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165,486.5元。截至2018年3月16日,已支付78万元,尚欠385,486.5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胡X将被告李X、王X、某房屋公司、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
三、代理策略:精准辨析责任主体
鲁世超律师作为被告某房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了清晰的代理策略。他指出,某房屋公司作为项目发包人,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无付款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需进一步核实;本案实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仅为提供劳务的“包工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某房屋公司主张权利。对于被告李X和王X,鲁世超律师认为他们系某建设公司员工,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四、案件成果:法院判决厘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无资质施工,其与某建设公司间的合同无效,但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可参照结算单折价补偿。被告李X、王X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某建设公司承担。某建设公司作为中标施工单位,应对尚欠劳务费承担支付责任。原告仅为提供劳务的个人,并非“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作为发包人的某房屋公司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河南XX公司支付原告胡X劳务费385,486.5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鲁世超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劳务合同纠纷中为被告某房屋公司成功厘清了责任,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他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出色表现也获得了行业的认可,曾获得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先进工作个人、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特别贡献奖等荣誉。同时,他在其他案件中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如代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委托人获得“不得执行房产”的胜诉判决,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争取到10万元一次性补偿款等,以实际行动践行了“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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