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判令上诉人承担40%赔偿责任。上诉人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被上诉人陷入可能失去赔偿的不利局面。此时,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鹿静接受委托,为被上诉人代理此案。鹿静自2009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逾1500+件,在民商事等多领域经验丰富。
一审不利局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运输合同义务,属于无偿帮助上诉人装卸作业,构成义务帮工。上诉人作为受益人未明确拒绝,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原告自身未注意安全,存在过错。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原告损失的40%,原审被告2不承担责任。上诉人对此判决不服,上诉主张双方无帮工合意,原告行为属自利行为,且损害后果与上诉人无关。
二审扭转乾坤
二审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鹿静律师在二审中,紧紧围绕义务帮工法律关系的构成以及上诉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辩护。她指出,根据《装卸劳务承包合同》,上诉人负有装卸义务,原告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属无偿提供劳务;上诉人未明确拒绝,且实际受益,符合义务帮工的规定。同时,上诉人作为装卸作业管理方,未对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采取安全措施或制止原告的危险操作,未尽合理管理义务。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被上诉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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