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时聊天记录能否当证据
劳动仲裁时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符合法定证据形式。
要使聊天记录被仲裁委采信,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要确保其真实性,可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防止被篡改。其次,关联性也很重要,聊天记录内容需与劳动争议相关,比如涉及工作任务安排、工资待遇、加班情况等。最后,合法性方面,获取聊天记录的手段要合法,不能通过非法侵入他人设备等违法方式取得。
若聊天记录能满足上述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在劳动仲裁中可作为有力证据,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二、劳动仲裁时可把股东列为被申请人吗
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被申请人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能直接将股东列为被申请人。因为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股东并非劳动合同主体。
但存在特殊情形,若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或者股东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比如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直接与劳动者形成雇佣关系等,此时可以考虑将股东列为被申请人。
在劳动仲裁中能否列股东为被申请人,要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判断股东是否与劳动者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或存在需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
三、劳动仲裁时效超过两年该如何处理
劳动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超过两年,可能会面临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况。
不过,若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会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即使超过仲裁时效,当事人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时不会主动适用仲裁时效规定,若对方当事人未以时效抗辩,法院会正常审理案件;若对方提出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情形,当事人可能会丧失胜诉权。所以,需尽量收集能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
在探讨劳动仲裁时聊天记录能否当证据的问题时,需注意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有效性还需满足若干关键条件。比如需提供原始载体(如手机本身而非仅截图)、内容需清晰体现劳动争议事实(如工资拖欠、加班约定、岗位调整等)、避免存在篡改或删除的痕迹。此外,若聊天记录存在缺失或模糊,可结合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进一步增强仲裁胜诉的概率。若您在收集聊天记录时遇到原始载体损坏、内容关联性不足等困惑,或想进一步了解电子证据的举证技巧,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帮您梳理证据要点,规避劳动仲裁中的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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