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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裁员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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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07 · 1949人看过
导读:用人单位裁员需符合法定情形,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报告方案。优先留用特定人员,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此外,用人单位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但满六个月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法对裁员是如何规定的

一、劳动法裁员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裁员需符合法定情形,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裁员时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用人单位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同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作不满一年但满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补偿。

二、劳动法对裁员人数是如何界定的

裁员人数在劳动法中有不同界定情形。若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属于经济性裁员。进行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若裁员未达上述标准,则不属于法定的经济性裁员情形,可能按一般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处理,需遵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和程序,比如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劳动法对裁员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裁员。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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