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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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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05 · 1397人看过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有两种情形。一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约定。二是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请求解除,但劳动者有权要求额外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这既保护劳动者权益,也规范了用人单位行为。
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其一,当事人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若用人单位不履行支付补偿的义务,劳动者可摆脱竞业限制约束。 其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过此时,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二、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有效么

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一般仍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若无补偿条款,并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若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该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不过,如果协议中既无补偿约定,且用人单位也未实际支付补偿,劳动者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该竞业限制协议。所以,未约定补偿不影响协议效力,但劳动者权益仍受法律保障。

三、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能约定管辖

竞业限制协议可以约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合同范畴,当事人能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不过,若该纠纷涉及劳动争议,则需先遵循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仲裁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

当探讨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的情形有哪些时,我们了解到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协议会自动失效。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协议便会自动解除。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不支付经济补偿,经劳动者催告后仍不支付的,竞业限制协议也会自动解除。但这些情况可能还不足以完全消除您的疑问。例如,当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后,之前签订的保密条款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在协议自动解除后,劳动者是否还需要承担一定的后合同义务?若您对这些拓展问题有困惑,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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