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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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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3 · 2357人看过
导读: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材料的探讨与解读:为证实劳动关系,需提供以下证据: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录信息、考勤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这些材料能够明确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为证实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需提供以下相应的证据支持:

1、相关工资款项的支付凭证或详细记录(例如员工工资发放清单)以及雇主代缴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详实记录;

2、由雇主颁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明确个人身份及工作性质的证件材料;

3、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填写的雇主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相关招录信息;

4、详细的考勤记录;

5、其他与该事件有关的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所需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及其员工需在合法合规的法律框架内满足相应的主体资格。

其次,拥有健全严谨的劳动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将其合理地应用于每一位雇员,而雇员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承担用人单位所指派而赋予报酬的劳务工作。

进一步来看,员工贡献给用人单位的劳动力应当被划分为用人单位各项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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