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保证金返还条件
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要求详细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当建筑工程主体部分圆满竣工之后,经过严格审定,确认该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任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记录,则可全额返还其先前缴纳的60%工资保证金;
其次,在整个建设工程圆满落幕并通过审核确认无误后,如果确认该建筑施工企业同样未曾有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此时应允许返还给建筑施工企业余下的40%工资保证金;
最后,在建设单位顺利完成建设工程全面决算手续之后,经仔细查验无拖欠行为发生,上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资金须全部退回到建设单位账户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农民工保证金的比例是多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如下:
1、合同价款在一百(不含本数)万元以下的,按价款的5%预存;
2、合同价款在一百以上(含本数)至两百万元的,按价款的4%预存;
3、合同价款在两百万元(含本数)至五百万元的,按合同价款的3%预存;
4、合同价款在五百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价款的2%预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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