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协议,若具备劳动合同应有的条款的,算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协议,不存在《劳动合同法》26条规定的情况的,该协议合法有效。补签劳动协议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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