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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有何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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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1562人看过
导读: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要具有有效性也就是在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的原则下签订的。如果受到了胁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并且双方要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或者赔偿条款以及服务期等保密事项进行保密约定。
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有何法律规定?

1.有效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约条款及赔偿条款包括服务期以及保密事项等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一些掌握企业重大机密的员工,可以约定保密事项或竞业禁止条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不超过两年。以上这些条款的事先约定,可以极大的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反之则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劳动部《关于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因此,企业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相关违约条款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免责条款(诚信条款)

由于企业不是公安机关,对于员工入职之前的历史无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应征者刻意隐瞒事实,有可能被欺骗,导致在将来因竞业禁止等原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预先在劳动合同上添加免责条款,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企业免受伤害。(以下范例供参考:乙方(劳动者)向甲方(用人单位)保证,乙方在进入甲方单位工作之前,与社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任何的劳动关系,无任何的民事与刑事纠纷,无其他违法行为。如有隐瞒,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合同,且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试用期的约定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合同期限3个月以下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的次数:一个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能只约定试用期的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5险一金是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综上所述,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要是在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去签订,并且要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劳动者的薪资,福利,报酬,待遇等情况。以及如果违反了合约,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违反了劳动合同,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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