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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 颁布时间:2019-04-23

  • 实施时间:2019-04-23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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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异地离婚且涉及孩子时,需根据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不同方式,结合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依法处理。 1.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需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办理前需就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与方式等核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书,确保协议内容合法且充分保障孩子的成长利益。 2.诉讼离婚的情况下,一般需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会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随母亲生活;已满两周岁的,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需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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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异地离婚带孩子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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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后异地协议离婚涉及孩子的,夫妻双方需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办理时需就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方式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书。 (2)若选择诉讼离婚,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其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随母亲生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4)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提醒: 异地离婚涉及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时,若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达成一致,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及孩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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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异地离婚带孩子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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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处理方式 夫妻双方需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办理时,双方要就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的具体安排等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书。 (二)诉讼离婚处理方式 一般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两周岁以下子女通常随母亲生活,已满两周岁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已满八周岁应尊重其真实意愿。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支付抚养费,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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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夫妻若选择协议离婚,需共同前往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且双方需就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等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书。 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通常向对方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若对方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已满两周岁的,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照顾能力等实际情况判决;已满八周岁的,需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支付抚养费,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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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后异地离婚涉及孩子的,可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处理,孩子抚养权需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确定。 法律解析: 协议离婚需夫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需就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诉讼离婚一般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两周岁以下子女通常随母方生活,已满两周岁的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已满八周岁的需尊重其真实意愿。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支付抚养费,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如果您在异地离婚涉及孩子相关问题时存在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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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获赠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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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获赠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结合赠与人的具体意思表示来综合判断,并非一概而论。 1.赠与人明确表示房产仅赠与夫妻一方的,该房产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此时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支撑赠与人的单独赠与意愿,例如赠与合同中清晰载明房产仅归受赠方一人所有,这种情况下,房产不会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赠与人未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的,该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若没有证据证明赠与人有单独赠与的意思表示,法院一般会将其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纳入共同财产范围。 3.为减少后续权属纠纷,建议在接受赠与房产时做好证据留存。比如要求赠与人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明确注明赠与对象是否仅限夫妻一方;若无法签订书面合同,可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固定赠与人的真实意愿,确保房产归属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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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获赠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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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内获赠房产的归属需根据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判断。若赠与人通过书面形式如赠与合同明确说明房产仅赠与夫妻中的一方,该房产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2)若赠与人未以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明确表示房产仅赠与一方,即使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赠与合同内容、产权登记情况等证据材料来确定房产的归属。 提醒: 接受婚内赠与房产时,若想确保房产为个人财产,应要求赠与人出具明确只赠与一方的书面声明并尽量办理公证;若涉及父母赠与,建议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赠与对象,避免后续因财产归属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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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获赠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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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赠与人明确表示房产仅赠与夫妻中的一方,例如在赠与合同中书面注明房产只归受赠方个人所有,该房产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 (二)若赠与人未明确表示房产仅赠与夫妻一方,即使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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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获赠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江法务律师

内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婚内获赠的房产归属需分情况判断。若赠与人明确表示房产仅赠与夫妻中的一方,该房产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 若赠与人未明确指定仅赠与一方,即便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赠与合同条款、房产产权登记证明等证据,综合确定房产的实际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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