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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离职有加班费吗

时间:2025.07.25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225人
律师解析:
1.试用期员工离职,若单位安排加班且有加班事实,可获加班费
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一样,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至少150%工资
休息日加班且不补休,付200%工资;
法定休假日加班,付300%工资。
3.试用期员工要加班费,需提供考勤记录等证明加班的证据
若与单位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单位试用期内,单位多次安排其加班。试用期结束小朱离职时,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单位却以小朱处于试用期为由拒绝支付。小朱认为自己虽在试用期,但也付出了加班劳动,应获得相应报酬,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劳动者在试用期与正式员工一样,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小朱在试用期存在加班事实且由单位安排,所以其应获得加班费。
2、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小朱可根据自己的加班情况,按此标准要求单位支付。
3、小朱若主张加班费,需提供能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作邮件等。若与单位就加班费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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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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