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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员的聘任与解聘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11.08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 阅读:1232人
律师解析:
为了保证劳动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与素质水平,需严格遵循一系列相关要求。
首先,其应具备公平正义的职业操守以及相应的法律知识储备,同时还需掌握一定程度的劳动人事专业知识。
在实践中,若仲裁员出现违规操作或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等状况,将可能面临被解除聘任的局面。
一直以来,我们都强调了劳动仲裁员应当按照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来行使他们的职权,以公正、迅速地解决各类劳动纠纷案件。
特别是对于存在着收取贿赂、滥用职权违法裁判之举的仲裁员,他们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会因此被立即解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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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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