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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试用期有何规定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199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签订有效期限为六个月以内的劳动合同时,试用期限原则上不应超出一个月;
而针对无效期不足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则禁止在其条款中设立试用期。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依法应涵盖在完整的劳动合同有效期之内。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仅存在关于试用期的约定,那么这一被单独约定的试用期将无法成立,而视作该合同期本身。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对于签订期限高于等于三个月但少于一整年的劳动合同时,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
并且,如果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在一年至三年内,那么试用期也需限制在两个月以内;
至于对签订三年及以上且属于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之类型的劳动合同来说,试用期则最多可达六个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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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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