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曾胜权律师,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曾就读于同济大学,具有10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验,专业擅长刑事辩护,离婚诉讼纠纷,民事经济纠纷等方向。秉承“敬业、敬心、敬责”的服务理念,处理无数起不同类型的案件;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奋斗的目标,把官司胜诉率作为对当事人信任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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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相关条文,用人单位应依照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国家的具体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在试用期内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从理论上来讲,您所在的用人单位不能克扣或者拒绝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除非在此期间因个人原因给企业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在普遍情况之下,工资应当在员工正式离职当日即刻进行现场结算。

试用期离职后工资结算的期限问题,一般得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与员工之间的具体协议。不过从法律角度说,主要是为了让劳动者能及时、足额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要是公司没明确规定,那劳动者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结算工资,甚至当天结算也合理,这要求也应该得到尊重和支持。

试用期内辞职,工资得在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时结算清楚。但有些公司会按自己的发薪日来发工资。要是发现公司故意拖欠或扣工资,那肯定是违法不道德的。从劳动者角度看,他们有权利让公司赶紧结算工资,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结束时,劳动者有权拿到一次性结清的工资。但有些企业会按照自己的规定,定个发薪时间。要是企业故意拖着或不给,那就是违法,劳动者可以去要,还得按法规足额给。

在试用期离职的劳动者,工资结算方式一般是按照其与雇主事先约定的工资标准,结合实际工作天数精确计算。从常理来说,雇主有义务在劳动者完成离职手续时,及时结算工资。如果雇主故意拖延或克扣,这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