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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要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6.10.10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962人
律师解析:
退回劳务派遣人员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要是劳务派遣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这类,用工单位把人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能依法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也就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还是不能胜任,用工单位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要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用工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退回派遣人员时,派遣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劳动条件没降低,可劳动者拒绝,这时派遣单位解除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是派遣单位没办法重新安排合适工作然后解除合同,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遇到这类情况,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可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也要依法依规处理退回和解除合同事宜,避免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名劳务派遣人员,被派往小胡所在的用工单位工作。工作期间,小许多次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小胡所在单位将小许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依据规定与小许解除劳动合同,小许认为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产生争议。此外,小丽也是劳务派遣人员,因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小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分析:

1、对于小许的情况,因其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于小丽的情况,她因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向小丽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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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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