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百分之二十五是《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
法规定》中规定动作的。现《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2008年1月1日),该规定已无效。现在还有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的规定,应该按《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