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
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诉讼费用可以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两类。 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
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不同,征收标准也不相同: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
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1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计算方法是按上述标准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额即为应收额。 5、侵害
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有争议标的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缴纳30元至50元。 7、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额,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除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应交纳的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各类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 (2)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
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
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
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
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
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
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九)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
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
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第三十九条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第四十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第四十一条 构成
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