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欺诈手段订立的
劳动合同,如果是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根据《
合同法》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而在《民法通则》中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
劳动合同无效,是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