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
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
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