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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举证责任的确定

劳动诉讼举证责任的确定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2024-02-24 22:47:22 已帮助350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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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劳动诉讼 举证责任是什么意思?
我国法律上对劳动诉讼 举证责任定义为“谁起诉,谁举证”,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⑴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自然人的应证明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及其组织机构代码; ⑵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⑶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⑷原告收到仲裁裁决、决定或通知的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⑸当事人以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其诉讼的,劳动者应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⑹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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