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在办理交接的最后一个月仍然是工作期间,单位仍应全额支付你的工资,单位给你支付的300元工资应该低于你们当地的
最低工资(你可以查一查)。你们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支付你的工资,你可以要求单位按上述规定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