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以时间为线索,我国法律规定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1992年《收养法》实施以前,我国法律对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双方确实以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按收养关系对待,即成立事实收养。
1992年《收养法》实施以后, 对收养的形式要件规定也比较灵活,根据不同的使用范围采用了三种不同的程序:1.登记程序,2.书面协议或者书面协议和公证并用程序,3.书面、登记和公证并用程序。1998年修正后的《收养法》对收养的程序实行了统一的登记制度。所以,从1998年以后,所有的收养必须办理收养登记才能成立收养关系,不再认可事实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