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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律。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同时废止。
最新收养法全文包括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

  •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

  • 颁布时间:1998-11-04

  • 实施时间:1999-04-01

  • 时 效  性:失效

  •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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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落户时随了母系想要迁回父亲家需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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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现行的户籍管理规定,若要将孩子的户口从母亲处迁至父亲处,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孩子的出生证明;2. 父母的结婚证;3. 父母双方的户口簿;4. 父母双方的身份证;5. 迁入地的居住证明或房产证明。具体流程如下:1. 到迁入地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 提交上述材料;3. 派出所审核通过后,办理迁入手续;4. 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5. 最后将孩子的户口迁入父亲的户籍所在地。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派出所了解详细流程。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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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没有在同村可以在哪里建房不?

刘江律师

刘江律师 最近回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专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户口不在同村,原则上不能申请新宅基地建房。但存在以下几种可建房的特殊情况: - 继承本村老宅:可依法继承父母或祖辈的本村老宅,基于“地随房走”原则,能合法占用对应宅基地。但只能进行维修、加固等简单修缮,禁止翻建、重建等,房屋自然倒塌后,宅基地会被村集体无偿收回。 - 迁回本村户口:向村委会提交回原籍落户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村内公示无异议,派出所审核办理户口迁回并由村委会出具集体成员身份认定证明后,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即可正常提交宅基地建房申请。 - 合法受让本村农房:可从本村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房屋手续齐全的村民手中流转、购买农村住房,需经村委会同意、乡镇部门备案审批。购买后拥有房屋所有权,可在不改变房屋结构和占地面积等前提下正常使用,宅基地仍归村集体所有。 - 符合地方专项政策:部分地区针对返乡创业人才、退休返乡定居人员等有地方性宽松政策,需满足县级政府专项文件规定,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乡镇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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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不懂所以才找的销售员买房子,唯一要求就是安静,可是销售员给推荐的房子靠主道太吵,也没有告知我靠主道?

殷德友律师

殷德友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如果销售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隐瞒或误导行为,导致您购买了不符合要求的房产,您可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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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立案前有费用吗?

殷德友律师

殷德友律师 最近回复: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风险代理是指在法律服务结果出现之前,律师不收取或只收取较低费用,而在法律服务结果出现后,根据约定比例收取费用的代理方式。立案前是否收费,取决于双方的协议约定。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立案前需支付费用,则应按照约定执行。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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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把房子过户给次子,多年后房子动迁次子从新购买房子,说当年父亲把房子过户给次子没有他们的签字盖章?

殷德友律师

殷德友律师 最近回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产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如果父亲将房子过户给次子,并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房子的产权转移是有效的。其他兄弟姐妹若无证据证明过户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一般不能主张过户无效。至于次子给父亲住的房子,如果产权登记在次子名下,那么房子属于次子的个人财产,其他兄弟姐妹无权要求分割。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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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多年离婚了,可不可以将彩礼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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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并非一定能拿回彩礼,需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法定情形,仅以离婚为由通常无法拿回彩礼。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种情形时,给付彩礼一方可请求返还彩礼。若不满足这些法定情形,仅以离婚为由要求拿回彩礼,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例如双方结婚多年且婚后共同生活,彩礼给付也未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这种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在实践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判定是否符合返还条件。若符合法定情形,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主张返还。如果遇到彩礼返还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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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多年离婚了,可不可以将彩礼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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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拿回彩礼要视具体情形。只有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种法定情形,给付彩礼一方才可请求返还。若仅以离婚为由要求拿回彩礼,法院一般不支持。如双方结婚多年,婚后共同生活且彩礼给付未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返还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2.解决措施与建议:实践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判定。若符合法定情形,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返还彩礼。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向法院主张返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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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多年离婚了,可不可以将彩礼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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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拿回彩礼并非一概而论,而是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2)法律规定了两种可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3)若只是单纯以离婚为由要求拿回彩礼,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例如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彩礼给付未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这种情况下返还彩礼的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4)实践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进行判定,若符合法定情形,可通过协商或诉讼主张返还。 提醒: 判断能否拿回彩礼需严格对照法定情形,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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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多年离婚了,可不可以将彩礼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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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在离婚后拿回彩礼,先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不符合这些情形仅以离婚为由要彩礼,法院一般不支持。 (二)若符合法定情形,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返还彩礼。 (三)若协商不成,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诉讼方式向法院主张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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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多年离婚了,可不可以将彩礼拿回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离婚后能否拿回彩礼,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按规定,有两种情形给付方可请求返还:一是办了结婚登记却没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3.仅以离婚为由要彩礼,法院一般不支持。如结婚多年且共同生活、未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难获支持。 4.实践中结合实际与证据判定,符合法定情形,可协商或诉讼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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