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海口一家企业的员工,海口现在的
工资标准是450元,而在我们所在的企业则是200元包吃包住(新的员工)三月后300元而且在每月的工资里还克扣掉协议
保证金80元,在三年后才返回。请问这违反
劳动法吗?我如何维护我权利?答复:按我国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
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应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你所咨询的情况应属违反有关劳动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除按规定补足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欠付数额,也有权要求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你可以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并责令改正和赔偿。(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