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结束后,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一并受理房地登记申请、一并公告。公告无异议的,应当一并登记发证。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一并申请房地登记,同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和房屋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
身份证明、房地权属来源证明等登记要件。 (二)权属审核。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一并进行权属审核。 (三)公告。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土地、房屋登记公告应当在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张贴,同时在《天津日报》等市级主要报刊刊登,并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发布。 (四)登记发证。对于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以上是天津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办理流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