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进行搬迁,工人不愿前往新地址工作的情形较为复杂。
倘若工厂搬迁属于
劳动合同订立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便可
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签署
离职协议,而应按照法定解除程序来处理,用人单位还需依照法律规定
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倘若工厂搬迁并未对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比如在同城进行小范围搬迁且不影响通勤等情况),工人拒绝前往,工厂可以依据自身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但也不能强制工人签署离职协议,否则很可能构成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