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未签定
劳动合同而辞退的雇员而言,补偿计算方式颇为繁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性补偿的额度将根据该雇员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来决定,每满一个年度即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金额。
若雇员在六个月至一年内离职,则按一个年度计算;若雇员在不足六个月内离职,则仅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却未满一年仍未与雇员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应向雇员每月支付双倍的
工资。
然而,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雇员必须提供相关
证据,例如
工作证明、工资流水等,以证实
劳动关系的确立以及工作时间的长短。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是非法解雇,他们还须向雇员支付
赔偿金,其数额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